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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时候我跟一个朋友签了一个股份协议书。并给他拿了三万块钱,之后我那个朋友就失去了联系。然后我就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且也立案了(立案手续没有给我),然后2017年5月宁波公安去他老家抓住了。当时也没有带回宁波,就在他老家审讯的,在当天他还了我一部分,然后宁波公安就叫我写了一份谅解书。(在抓他之前他家里也还了我一部分)就把他放了。剩余六千他就在审讯室里给我写了一个欠条。宁波警方放他理由是他这个行为是在诈骗和经济纠纷之间。到现在在规定时间里拒不还我钱。我现在去宁波法院起诉。法院说这个如果按合同诈骗来起诉的话,法院无法立案。如果是民间借贷的话,这个借贷关系又不成立。我该怎么办啊?该怎么起诉他?

债权债务 2018-12-31 2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只是超过部分不受保护,又不是都不受保护。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议您带着所有的材料,电话联系后,确定好时间地点面谈。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向管辖法院提交诉讼状、诉讼费、证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向原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院通知开庭。如果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可以到律师所请律师,不请律师咨询一下,也有帮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您好!1有欠条或借条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支付;如果没有欠条或借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如证人证言,汇款凭证,录音等证据;2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3我可以做风险代理,胜诉后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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