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打扰了,想咨询下干部身份认定的问题。

我是1994年7月专科毕业(自费市政委培,我们这批包分配市政范围内单位,无派遣证),在市人事局取完毕业证后,8月份市人事局开具的干部介绍信,(章是**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专业章)介绍信名头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报道单位是开发区一个私企(当时开发区人事局说,人事档案在开发区人事局保管,报道单位是私企需要与私企填写一个聘干表)。1995年9月满一年后开发区人事局让我填报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转正表上调整的工资级别也是干部标准)。1996年5月我调出开发区,调函为干部商调函,函上的人事局意见栏章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这已经20多年了,单位一直也是按干部管理。这几天突然有人疑问我的干部身份(看到档案内有一张当年的聘干表),于是我就咨询了市人事局答复是当时毕业分配时干部介绍信就是证明你是干部身份,同时我又咨询开发区人事局(重点咨询了答当年的聘干表的情况,因20多年了,最后找到一位当年在开发区人事局工作的老科长,也巧当年填报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还是她经手的)答复是满一年转正后就认定你的干部身份了,聘干表因为报道单位是私企为保留你的干部身份才填写的,转正后就作废了,当时告知你单位人事员在档案里拿出作废,可能给忘了还放在档案里。我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请问我这种情况干部身份可以认定吗?如是不是或是干部身份,这已经都23年了需要咋办。想咨询下干部身份认定的问题。还是她经手的)请问我这种情况干部身份可以认定吗?

劳动纠纷 2019-06-07 1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到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干部身份认定:本科工作满一年需要在档案中放一张转正定级表,一般是从存档的人才领取转正定级表,由当时派遣的单位填写盖章再放回档案中。这个手续完成就是干部身份了。
    2、如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未缴纳社保,当地劳动局也没有类似必须备案的要求,可以算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不会对新找工作有影响的。
  • 单位不给转正定级表并不违法。没有法律规定单位必须办理转正定级,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不约定试用期的,从用工之日起已经转正;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满,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享有正式期的权利。因此,单位不给转正定级表并不违法,投诉、申请仲裁、起诉虽然都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不被支持。当前,大学生转正定级确定身份制度已经废止,转正定级表、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也不再作为流动的必备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
    (五)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
  • 无论员工是否转正,公司都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周口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