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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多次殴打赵某,并扬言说会杀了赵某,赵某心中恐惧就带了一把刀上学,后来李某一边骂着赵某说要杀了他一边向赵某走来,手中拿着一支尖锐的铅笔,随着李某渐渐走进,赵某拿出水果刀刺向了李某的心脏,在冬天穿衣较多的情况下,李某最后死亡,结果鉴定是因为9.8cmd的刀插进心脏9cm.

问:这个是事前防卫定故意杀人罪还是假想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亦或者是能说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问:这个是事前防卫定故意杀人罪还是假想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亦或者是能说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事辩护 2019-02-14 0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 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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