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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今年因效益不好,每个月都上不够标准工时,比如:今年6月份的标准工时是176小时,而我实际只上了128个小时,还欠了40小时,到开工资的时候,单位给开的基本工资,而欠的这40个小时,我们需要用加班来顶替。从今年3月份到10月份,我已经累计欠了185个小时,但是单位每个月都给我开的基本工资,而据说,单位到年底的时候要把我欠的这185个小时清零,清零的标准是以现金的方式把这185个小时的工钱还给单位,因为我已经没有加班能去做顶替。我想问一下律师,1.不是我的原因导致欠工时,单位要求用加班来顶替,是否合法。2.对于欠下的工时,单位要求我以现金的方式还给公司,是否合法。麻烦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激.

劳动纠纷 2018-12-18 0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工资的,可以之前已经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工资。
    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费,加班费不属于工资,是劳动者另外加班所补偿的费用。因此没有加班工资一说。
    通常,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譬如连加班费一起计算以满足本地最低工资要求,或者通过捆绑,可以最大限度免费让工人加班,同时也使劳动者不能依法得到休息的权利,此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工资是劳动收入,只有劳动了才可以创造收入(一个人的工资标准属于预见性尚未实际发生的收入),不属于存量财产,是不可分割;
      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存款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都平均分割,但双方也可以协商达成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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