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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查明案件的过程中,向被害人咨询其哥,被害人不配合,被告人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向桌子撞击其胸部,并且带上手铐,在带上警车时用力推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心脏二尖瓣根穿孔,经鉴定为重伤。带回警局几个小时就放了被害人。请问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适用非法拘禁罪第二款吗?还是数罪并罚?被害人不配合,经鉴定为重伤。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适用非法拘禁罪第二款吗?还是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 2019-01-25 15: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取政治权利。具有殴伤、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置。“殴伤、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施行了殴伤、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去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长期软禁、进行优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胜忍耐,自伤自残,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
    “致人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去世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的,按照故意危害罪或许杀人罪的规矩科罪处置。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的一起,故意使用暴力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许杀戮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去世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置。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非法拘禁以对被害人达到控制时即构成,非法拘禁达24小时后既构成非法拘禁既遂。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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