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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歌厅谎称少钱,将在歌厅(未在甲方包厢服务过)的乙强行从宿舍叫出,后强行逼上甲方车辆,并带至乡下,后打逼至凌晨4、5点钟,在乙方被逼写出“借条”后,甲方用车将乙方送回城里,到城后强行将乙推下车,第二天中午,甲方又纠集多人上乙方服务的歌厅要钱,追逼乙方,乙方躲藏至某小吃店后,电话向同学求救,后乙方与同学一同上歌厅,歌厅老板安排甲乙双方坐到同一包间,导致打架,甲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乙方的行为又属什么性质

刑事辩护 2009-07-31 0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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