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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外省离异有一男孩判前夫,现再婚男方是初婚,和前夫是一个市里不同镇,女方户口在娘家还是未婚,请问可以回女方本地申请一胎准生证吗

离婚 2019-01-02 0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除夫妻双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员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
    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购)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
    由于要求分户的男女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者拿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因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房子已经分给或判给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户口迁移出来,如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应将户口迁到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处。如果没有,则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将户口挂靠在街道集体户。

  •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生育一孩申请表》(必须钢笔填写);
    二、夫妻双方必须到街道办事处、区、县(市)计划生育学校参加新婚和优生优育知识培训,领取结业证;
    三、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在《生育一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计生办公章;(男方单位必须签署如下意见: XX 同志,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过小孩,同意生育计划内一胎)
    四、申请人携以下证明、证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 1 、双方身份证 2 、双方户口簿 3 、结婚证 4 、结业证 5 、妇幼保健手册(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院办理) 6 、生育一孩申请表 7 、夫妻双人照一张;
    五、街道办事处一孩生育证审批小组核实证明、证件后,符合要求的发给《一孩生育证》。
  •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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