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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女,从某村二组离异嫁到该村4组,离异时留下一子在二组,到4组后未生育,与后夫领养一子.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其后夫与养子相继过世,其亲子与亲子老表两人处理其养子身后事.唐某此时七十多岁孤苦无依,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在村干部的协调帮助下,拿着剩余的征地补偿款1.8万元征求其意见,问其愿意跟其亲子生活还是愿意与其隔壁外甥生活,唐某当大家的面要跟其亲子一起生活,村干部当着众人的面,将征地补偿款和未征收的耕地及唐某本人全部交与其亲子,其亲子一家人把唐某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唐某十余年,生养死葬.其孙子和孙媳从部队转业回来后以唐某是失地农民,自己掏钱从村里打了证明材料为唐某买了养老保险,每月有一千多元的收入.在土地确权之际,唐某不幸去世.村组因唐某在买养老保险前,4组给唐某评了个五保户为由,要收回唐某剩下的6分承包耕地,不与确权.确权测绘当日唐某孙子和孙媳找到村主任和村书记了解情况,要求确权到唐某儿媳名下,因其儿媳有2组农村户口,村主任说经管站如果能够确权到其名下就可以,不过要出示相关文件,村书记说4组村民说当初唐某后夫死时,他们出了部分钱安埋其后夫,这6分地应归其后夫,他们要收回,这是他们4组所有人的意见,还开过会.村书记这个事处理不了,虽说这6分地是你奶奶的,也不值什么钱,让给他们无妨.其孙和孙媳多方了解政策和反映情况向办事处(乡政府)和经管站、经管局递交申请报告要求承包唐某的6分承包耕地,由办事处的相关领导出面调解.调解当日村干部把4组家家户户的代表全叫来,司法所所长和经管站站长宣传了相关政策,此次土地确权是以在2000年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上确权的,并讲解了目前土地承包的三权分立原则,收回承包耕地的几种情况,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死者,经营权可给唐某亲子.后来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4组村民以唐某户上只有唐某一人,死后就没人了,4组的地,不能承包给2组的人,要求经管部门拿出红头文件来,他们才服.唐某其孙和孙媳坚持国家的二轮承包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虽然唐某的户口没有从4组迁到2组,但是从唐某搬到跟其儿子和儿媳一起生活时,是村干部调解下过来,就应属于一家人,是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分子,而且根据农经发2011年2号文件相关精神的相关条款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和注销,第五款因结婚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并的理解,可以以唐某因赡养关系投靠儿子和儿媳生活原因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并完全合法.办事处以双方争执不好处理,一直悬而不决,半年多了不予调解!

合同纠纷 2019-01-05 14: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农村的土地,常有这样的说法:“农村土地增人不曾地、减人不减地”,这也就说明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的土地不会再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此番土地确权后想再分地将十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时间长、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各地的土地分布不均,统计起来非常困难。自2013年开始国家就已经开始了此轮土地确权的工作,计划到2018年完成,但按照目前情况来看,估计还要推迟。
    这期间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土地确权工作,如果以后农民想再分地,那么势必需要进行新一轮的土地确权,这也不太现实。
    2、确权到“户”,而不是到“人”
    很多农民会说家里人口变化了,承包的土地是否会相应发生变化?这里需要搞清楚的是承包土地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分地的时候是依据当时的家庭人口情况,而不是某一个农民个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分产到“户”,所以只要家庭单位还存在,该户的土地承包就不会发生变化。
    3、牵涉各方利益,影响重大
    现在国家对于农业方面的政策都在不断调整,特别是农村土地入市之后,土地的价值将会大幅度提升,而且现在农村的土地还有各类补贴可以领,其中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
    如果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重新进行调整,那么势必会因利益的驱使引起各方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 农民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所有权依旧归集体。土地确权过后,农民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转租、转包、入股以及抵押等均可,唯独不可作为财产进行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闲置地收回国有或收回归集体所有的闲置期限2年 无论是政府原因闲置 还是其他单位、团体的原因 期限都是一样的 但是农民要恢复耕种 仍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2年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一、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国土地的产权属于国家,老百姓购买的是商品房的产权,以及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产权。土地的使用年限分为下面几种,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以所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所示为准。
    二、关于到期后的处理办法。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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