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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都是非农户口,我外公外婆是农业户口,外公2005年去世,外婆2002年去世,我妈妈是否可以继承外公外婆的土地经营权。细情况:之前我外公外婆他们的土地租给了其他人(A),后面A和村委未通知我妈妈的情况下(外公外婆均已去世),把我外公外婆的土地分给了A,A原本不是我外公他们那个村的人,是后面迁近来的。但A在原村已经分得了土地。 根据:03年的《农村土地继承法》第31条第二款,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我妈妈应该是可以继续承包的。但现在土地使用证上是A的名字,找村委和管理区调解,他们给出的答复是:死亡绝户。可目前都拿不出法律依据的。

其他 2019-12-18 03:4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爸妈都不是那个村的村民,只能继承承包收益,不能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非农户口的人能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
  • 在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不论人在哪里都可以继承。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二【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规定是只能本村户籍子女才可以继承。“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同时,《农业法》亦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耕地。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如其继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物。
  •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
    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 你妈妈是非农业户口,不能继承你外公外婆的土地,但可以继承你外公外婆的山林。
  • 村里处理没错。根据第二轮承包的政策的规定,对于死亡绝户,村里是可以取回田土的,但山林可以继承。
  • 您好!可以的。
  • 非农户口的人能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
  • 您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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