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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父母在2016年8月份离婚,我跟着母亲,弟弟跟着父亲。父亲去年在建设银行办了信用卡,到2017年6月份用信用卡刷了4万块钱,但是他还不上,后来银行委托的律师给我弟弟和我母亲都打过电话通知还钱,我们也没有钱还。最近银行要起诉父亲,之前律师打电话给我母亲的时候说如果父亲还不上信用卡的钱,被银行加入黑名单,我的母亲不会受影响,我和弟弟以后的生活都会受影响,包括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入伍当兵、以后我和弟弟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会通过,甚至我和弟弟以后的孩子也会受影响等等,而且这个钱父亲还不上的话我和弟弟要还。请问如果父亲最终还不上钱被起诉,以上叙述的这些问题真的会影响我和弟弟吗?如果父亲还不上我和弟弟有义务给他还吗?现在弟弟未满十八周岁,如果在他满十八周岁之前向法院上诉判给我母亲是不是会减少对我弟弟未来生活的影响?希望律师能给解答,谢谢!请问如果父亲最终还不上钱被起诉,如果父亲还不上我和弟弟有义务给他还吗?是不是会减少对我弟弟未来生活的影响?

离婚 2019-02-16 0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黑名单贷款买房,银行都会查看借款人信用情况,如果逾期情况较为严重,则无法获贷。反之,如果逾期次数较少、金额小,并且事后已按时足额还款,银行会酌情考虑为其发放贷款。
    黑名单的话就没法跟银行打交道了,要结清满1年以上,或时间超过5年,才能不影响或影响较小。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 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参考法律: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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