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借款200万元,同时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2003年,公司登记机关发现东升公司系虚假注册设立遂责令公司停业整顿、补足注册资本金,并罚款20万元。同年3月,东升公司以董事会作出决议:1、赵勇和李强退出公司,赵勇的股权
转让给陈东,李强的股权转让给熊谊;2、公司注册资本金由陈东和熊谊负责补足,并由陈东和熊谊承担公司的罚款20万元。陈东、李丽和赵雄在该决议上签了字。并在随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上以赵勇和李强的名义签了字。随后,陈东和熊谊共向公司注入资金200万元,并将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评估为600万元,补足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交纳了20万元罚款2008年,陈东将其持有的70%股权以1120万元转让给刘华、熊谊将其持有的30%股权以480万元转让给杨洋。转让合同均约定:因出让前的任何原因导致的股权纠纷,均由出让人自行承担解决。出让后公司章程变更为:刘华担任执行董事、杨洋担任监事,聘请陈东担任公司总经理。同年8月,东升公司分别向李丽和赵雄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陈东的借
款未清偿。2009年1月,李强以自己系公司股东为由对东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2003年3月的董事会决议,恢复自己的股东资格,并要求法院确认李强与熊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年3月赵勇对公司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是东升公司股东,并要求确认陈东与赵勇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年5月,东升公司对李强和赵勇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强和赵勇不是公司股东。同年6月,陈东对东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强和赵勇从未在公司的任何文件上签过字,设立公司的章程及所有会议决议上的签字都是李丽和赵雄代签的或者是直接由其二人签的本人的名字。赵勇和李强从未参加过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既未出资,也未参与过分红。
李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赵勇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东升公司能否对李强和赵勇提起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诉讼?陈东要求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陈东与赵勇、熊谊与李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陈东与刘华、熊谊与杨洋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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