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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前男方首付40万,女方首付20万买了205万的房子。婚后由女方公积金和商贷143万共同还贷。

离婚 2018-12-18 09: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能够证明只是夫妻中的一方出钱还贷或另一方也承认是由一方自己还贷的,那么可以不认定为共同还贷。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你好!
    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如果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
  • 首先这是两个问题,婚前房要看产证的名字,如果单夫妻一方名字则属于夫或妻一方,但是只要有还贷证据比如银行账目信息这些,可以要求还贷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适当经济补偿。
    其次,关于家暴,属于法定离婚是由和法定的损害赔偿条件,不仅可以分割财产,还可以要求施暴一方经济补偿或者直接起诉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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