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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医院食堂招标,我们按照招标人要求缴纳了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书、递交标书,等待开标。开标当天,一切程序顺利进行,其中有几家未按要求制作标书,招标人并没有将其剔除,真正按招标人要求制作标书的只有两家(只有我们和另有一家公司的标书制作最规范),完全达到招标人要求。开标后没有当场告知结果,在第二天招标人却通知我们投标人:“因我们我招标方在招标现场未关手机,所以本次你们的标书是废标。”这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废标的的规定,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招标方赔偿我们投标人的经济损失?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书、招标人并没有将其剔除,是否有权要求招标方赔偿我们投标人的经济损失?

综合法律 2019-02-12 06: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 参加开标人员应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都有权参加,监督部门应通知到位,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相关人员应提前通知到位,确保准时开标,不可出现招标人、监督人员等迟到现象,影响开标工作的严肃性。
  •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
    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
    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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