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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次普通胃镜检查,告知5天后取结果,患者5天后取结果时,告知漏收270元费用,当时患者钱没带够,医院不给结果导致诊断报告患者未能及时取回?,这时患者问什么毛病?医务人员告知没有什么问题,有点炎症,患者回家,3个月后感觉严重,再次就诊,并把3个月前报告取回一看,诊断结果食道癌早期病变,马上又做一遍检查,已是食道癌晚期,无法手术,也去医院找过,院方承认漏收费用疏漏和医务人员说的话,(已录音)现已走医疗过错鉴定,但鉴定处说录音不算鉴定材料,请问这件事该如何处理?直接起诉没有医疗过错鉴定可以吗?这时患者问什么毛病?现已走医疗过错鉴定,直接起诉没有医疗过错鉴定可以吗?

损害赔偿 2019-02-18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如下:
    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 从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是具有资质并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医患纠纷就狭义而言是指病人及家属认为医务人员诊治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身体损害,已构成医疗事故而与医院发生的纠纷。依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处理此类纠纷具有时间长、难度大、赔偿金额不确定等特点。
      处理医患纠纷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非诉讼阶段和诉讼阶段。  根据现行法委、法规规定,医患纠纷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处理医患纠纷必须首先经过非诉讼阶段。
    此阶段有两大特点,首先是难度大,当事人往往不易掌握;第二是此阶段是和理医患纠纷全过程中最关键的部分,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地接影响日后诉讼的成败,甚至是否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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