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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是农村,宅基地东侧有一条胡同,是我爷爷分家时在自家庭院里分出来的,后来因爷爷和大爷爷闹矛盾将胡同在中间堵死,这边一直由我们家使用,过去爷爷说东邻居在我们这边没有留滴水檐,都是我们家的,但年代久远,老的地契已丢失,爷爷已故去多年,老一代人所剩无几我们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后来父亲翻建房屋此胡同没有算在土地使用证里。大哥结婚时靠东邻居房房屋建有一车库,与东邻居无异议。后来东邻居将房子卖给另一家后搬走了,新邻居翻建房屋时和我们发生了矛盾,说我的车库占用了他们的地方,因没有房产证,村委认定胡同为公共用地,经村委协商我的车库重建向内移了40厘米,他们靠着我的车库盖得房子。2014年我翻建房屋,他们又要求我给他留50厘米滴水檐,还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村委协商我给他留了30厘米,因胡同不够建车库了,我将主房向里移了50厘米,村里还要求签了免赔协议。自那时矛盾一直不断,现在他告我违建,要拆我车库,村委不敢管。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1-03 0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农村宅基地,例如,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势必宅基地使用权也随同转移。因此,村民只能将自己的住宅转让给同村的村民,以确保该村民有取得宅基地之使用权的资格。
      同时,法律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严格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该成员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面积符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转让人不得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进城务工的村民需慎重出卖在农村中的房产,防止再回到农村时无房屋居住。
  • 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做抵押,但抵押合同成立不生效,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有房产证后买卖合同一般就用不上了,但建议还是保存吧。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证明您的房产证存在的合法性,因为物权关系的存在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是债权关系。
    先有买卖合同,后有房产过户。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证明产权合法性。
    房屋买卖合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出来这个作用的,但是出事的时候就有了。
    比如说您买房之后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或者您卖房的时候购房者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发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合同就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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