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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主张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债务 2018-07-12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申报债权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破产时,在申报债权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都有责任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义务,各保证人也就都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考虑到各保证人都申报债权,会出现利益冲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登记工作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以一个主体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但不意味着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有受偿权。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只是作为所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代表人,对于破产程序中所受的清偿。
    各保证人将平均分配。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人民法院将要发出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1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因此,债权人会得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应当加入到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从破产程序获清偿的部分债权要求保证人履行。

    在债权人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需要法律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根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
    如果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通知保证人,则使保证人本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部分清偿未能获得,本应减少的义务未能减少,并且保证人以通过加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的追偿权也不能实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可能从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即保证人在该债权于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还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是否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法律为了避免保证人于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够实现追偿权,特别规定了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我国《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对于夫妻关系只是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一般在债务关系中有担保人的话,担保人就将负起连带责任,所谓的担保期限就是说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一般为主债务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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