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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股份转让的民事案件法官有权调查取证股权转让和对价吗

股权转让 2018-07-12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最终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

    如系国有股权,企业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

    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
    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  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中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庭审调查之后,仲裁员如果认为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可以中止审理,展开调查,在调查以后再次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这样在无形当中就造成了审理时间的拖延,有碍仲裁的效率。
    我认为,应在规则当中明确的赋予仲裁庭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后即享有调查取证权。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保证了其具有认识证据所反映情况真实性的专业知识,能保证在事实认定上更加客观。
    仲裁庭在开庭之前的调查取证,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仲裁庭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则仲裁庭不得以该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仲裁庭的这种调查取证权只是为了更快捷的解决争议,不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构成任何影响。
    自然,当事人也不得以开庭之前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行为申请回避。
  • 公司股权转让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股权转让协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委托书、及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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