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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失地农民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吗?我们村是失地村,2006年全村都可以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不过这个是自愿的,当时并没有办理。只要开失地农民的证明吗,还是要被征地90%以上的失地农民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

征地补偿 2018-12-22 13: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康复费(实际支出)
      
    9、护理费(实际支出)
      
    10、后续治疗费(实际支出)
      以上数据中A,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B,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C,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D,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各省规定不同,无法统一给你而论。金额要要参照你省本年度统筹数据的规定。
      有证据证明农村户口在城市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实用城镇居民收入计算。
  •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赔偿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1、一般认为,交通事故侵权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共同生活债务和经营债务。共同生活债务是指为了维持夫妻双方或夫妻双方负有法定照顾义务人的包括衣、食、住、行和教育、医疗等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经营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
    3、可以通过两个标准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4、就交通事故的案件而言,显然夫妻一方是可能同意另一方的去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判断交通事故赔偿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考虑导致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是否为夫妻双方带来了利益,即是否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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