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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6月入职,14年底交的保险,至今未签合同。

公司今年4月出了个制度季度未位淘汰制(有些故意针对本人),结果4月结果出来本人意外没垫底,公司开始劝辞,未果。

这几天马上发工资了,因为这次业务是和同事一起合作完成的。目前在我的工资上想办法克扣,(公司核算标准比较多,具体我们有的也不各奔前程)哪个少就按哪个算(已证实是领导这样说的),现在工资是个爆发点。

公司现在基础成本都是从业务的业绩里扣(比如:税负,个人出差费用,拜访客户费用等。)不知是否不合法。

如果工资是的问题谈不拢,加上之前的事,不太想干了,这样对一个老员工心太寒了,我在不离职的情况下可以仲裁吗?要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补交之前未交的保险,是否有胜算?

我现在有一些证据证明和单位的关系。如与客户签的合同照片,工资条,但我们的工资条没有章,我可以打很行明细(我们的工资不是从公章上打的,是从私人账上转给我们,但金额能和工资条对上)还有这两年的保险我可以去社保局打一个东西出来。请问这些够吗?是否不合法。要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补交之前未交的保险,是否有胜算?

保险纠纷 2019-06-07 12: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老板是不允许克扣员工工资的。对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建议最好能先与老板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则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依据: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你要保留好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社保纪录等等一切能够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明材料,也包括人证。 劳动仲裁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立案,排期,通知开庭,开庭,裁决。
  •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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