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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小区,2012年建成已有五年时间,却一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称业委会召开时,由于业主不积极,所以造成业委会无法选出来。(而我却一直没得到过开会的通知),物管公司也没和业委会签订物管服务合同。

???由于我的房屋属于商业用房,没有享受到物管的任何服务,而交的物业费却高出住房很多。况且他们的服务质量太差。没有履行对房屋的维修维护,造成我的房屋渗漏,多次向物管反映,但物管都置之不理,所以我一直拒绝交纳物管费?。时隔几年,物管公司却以我当时接房时与他们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来起诉我,要求我按合同交付物管费。

????想请问一下,1、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业主交物来费吗?2、和我一样的情况一些商铺业主也认为,我们的房屋实际也处于了物管区域范围之外,物管公司也没进行管理。我们也想脱离物管公司的管理,请问一下,我们按程序应该怎样处理。却一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按程序应该怎样处理。

房产纠纷 2019-05-28 0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业主委员会具体成立条件是: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对方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你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对方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
  • 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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