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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从一出生就没落户口,现在20多了,还是没有,如果想落户口该怎么弄  孩子是自己的孩子,但是父母没有结婚 所以孩子没有户口 这样落户好落吗?还是没有,如果想落户口该怎么弄  孩子是自己的孩子,但是父母没有结婚 所以孩子没有户口 这样落户好落吗?

离婚 2019-01-29 1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开出后1个月内申报户口,便于统计人口和下达各方面新增人口的费用预算;  注: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2、在派出所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交工本费2元)注意:派出所在月末两天不办理户口。  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首先向夫妻双方单位申请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页盖章。  
    2、办理地点:新生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所需材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妻双方单位盖完章)、夫妻双方身份证、新生儿户籍页。  
    4、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页盖章、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各执一本)、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三联单(街道办事处、夫、妻各执一联)。  
    5、夫妻双方各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三联单到本单位计生部门申报独生子女奖励费,以后每月工资增加
    6.5元独生子女奖励费,连续领14年。新生儿落户口的手续新生儿如何落户口的问题说来简单,但是一些粗心的父母老是缺少证件,弄的自己跑好几趟,新生儿是指出生到生后28天内的婴儿新生儿的户口可随意选择落户父母任一方,必须持准生证(就是俗话说的娃娃证),没有出生的准生证就很难办了!医学出生证明书,户口本,村/居委会介绍信到男\女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需要带好: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者介绍信。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注意均要原件,到落户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等可取。若不是落户一方本人去办,还要一份本人签的委托书。在派出所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

  • 1. 宝宝出生后,先要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好父母及宝宝的相关信息:名字、单位、身份证号码、宝宝出生日期、性别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登记盖章。
      
    2. 带着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盖过章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宝宝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宝宝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宝宝的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
      
    3. 在派出所填写户口申请单,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宝宝的大名就出现在户口本上了。
  • 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下内容落户:、  2016年0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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