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7年3月11日安装了方正宽带的100M光纤服务,安装之前特别咨询了相关业务人员,说是光纤入机房,网线入户,服务人员的态度确实是不错的,中午之前就将网安好了,收的费用是1480元,安装当天业务员说暂时开通的是30M,可以先凑合使用,钱到账后次日(也就是3月12日)会跟公司申请改成100M的,但是下午用此网看XX电视盒子网速不是很好,心想次日好了再说,结果3月12日打客服询问,答复设定网速为50M,于是与业务人员联系被告之正在做线路调整,等调整好了会告之,在3月13日测试网速下载为2M,宽带速度相当于是20M的,于是3月14日与方正公司客服联系,让维修人员与我联系,与维修人员约的是晚上7、8点钟来,来到时将近9点了,两个年轻小伙子用他们的号测是100M的(当然了,因为我的设定比他的低嘛),不知怎么鼓捣的网速下载速度达到了5M,等他们走后再使用时网页居然打不开,再与维修打电话,告诉是DNS出了问题,要用360修复一下,按照他的说法修复之后部分网页可以打开了,但是大部分的无法打开,维修人员说3月15日会再来修复,晚间再次使用网时依然无法正常打开网页,于是在3月16日通知客服申请退网,客服说会安排相关人员联系我,结果与之相联系的是业务安装人员,业务人员问清楚情况之后说次日会有公司人员联系,在3月17日周六等了一上午都没有人与我联系,于是不得不安装了联通的宽带,在联通安装好之后经测试可以正常使用,于是再次主动与方正宽带联系什么时间可以来办理退网业务,在下午4点多时业务人员说会与维修人员、安装人员核实后再办理手续,由于当时正有要紧事情要做让退费人员与相关人员核实就行了,浪费了我太多时间和话费,在3月18日安装人员却说退费人员说我没有耐心,态度不是很好,我将前日情况解释了一下,于是安装人员说公司有规定,退网要扣初装费200元,本人对扣费并不认可,一是并非由于本人原因退网,是由于宽带公司设备问题才使得退网,并且使用时间并非超过一周,个人认为属于霸王条款,二是当时安装时并未说过扣费问题,也未见过任何条款,?并且和业务人员一再确认可以正常使用才选用的,第三,后经向联通安程人员咨询才知道,方正宽带并不是光纤入户,所以有欺诈行赤,经过3个月不停的投诉,12315和12345也进行了协调,但方正宽带却已本人已在办理退网办理单上签字为由认为已同意扣费,如果我要承认了怎么可能还在不停的寻求法律解决,即使要是官司会输也要打,为了我个人也为更多消费者不会再被欺诈

物业管理合同 2018-12-26 1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  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
    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 12315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  ①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  ②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
      ③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  ④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⑤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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