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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是私有性质的房子,我公公有三个儿子,现在我住的房子房产证上还是我公公的名字,三个儿子分书很早以前就写好的,我住的这个房子就是分给我老公的,就是没有过户给我老公,如果旧村改造,是不是三个儿子都有份?如果都有份,那现在是不是要马上过户给我老公?这个过户,父亲过户给儿子,需要什么手续?或者不要过户,拿着分书去公证处公正掉,可行么?现在我住的房子房产证上还是我公公的名字,就是没有过户给我老公,是不是要马上过户给我老公?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纠纷 2019-02-21 09: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一致的,但是房产证办理之后可以进行过户或者是加名,以房产证上加名字为例:
      
    1、赠与: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
      
    2、买卖: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3、析产: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
  • 个人房地产这个概念是由个人与房地产2个概念组合而成,所以,要了解个人房地产这个概念就需要分别理解个人与房地产的含义。个人很明显是与集体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这里主要表明所有的意思。
    个人房地产就是指个人所有的房地产。所以,个人房地产理解的关键还是对于房地产这个概念的理解。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又被称为不动产。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而私有房屋,馨窝网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定义,即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通过比较上面的概念,就能发现他们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范围不同,个人房地产的范围明显比私有房屋大,私有房屋是个人房地产中的一部分。私有房屋单指个人房地产中的建筑物,也就是房子。而个人房地产除了建筑物之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
  • 婚前房婚后产权证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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