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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姻存续期间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通过协议成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若房产证不变更名字?有效吗?需要去公正吗

离婚 2019-01-04 15: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产证更名的问题,需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办理: 第一,遗产继承。该房产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所有权一半属于您父亲,一半属于您母亲。您父亲去世后,应当对其所有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包括您父亲的父母、子女、妻子等。因此,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仅仅是您母亲,还包括其他继承人。 第二,公证。该房产的继承人(除您母亲之外)到公证处办理放弃遗产公证。 第三,更名。拿着您父亲的死亡证明、公证书、您父母的结婚证等文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更名。 关于费用的问题: 在继承环节,如果没有争议的话是不存在费用支出的。在公证环节,正常情况下市根据房产的价值按比例收取。在更名环节,100块以内即可。 关于在不更名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一、如果不更名,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则包括您母亲、其他继承人。
    二、您母亲过世后,属于您母亲的房产份额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代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参考房屋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2)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有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规定,住房为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离婚后分得的房产,免税办理过户,只需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婚证,身份证就可以办理。
    协议离婚的办理过户,需双方当场,方能过户。法院判决的可以单方申请,即可办理过户。
    费用只有产权的证本费,不牵涉到税费。
    补充:以上所指免税为过户的契税、个税、营业税,印花税为产权登记时收取的,一般为五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家电如果其父母指明是赠与女方的财产的话,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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