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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共机构的雇佣合同工,至今(200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一直在其下属企业工作。从2005年1月到2006年12月,我在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资一直由事业单位支付。现在,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我正在与事业单位协商,但事业单位只有我2007年至今的工资支付明细,2005年和2006年没有工资记录,我在其下属企业工作。这两年来,企业从未向我支付过工资。因此,该机构表示,由于我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该机构和企业都没有工资记录,所以要支付给我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从2007年1月开始支付给我。现在,我想问一位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我要求劳动仲裁,仲裁会支持我在2005年和2006年与该机构的实际劳动关系吗?

劳动纠纷 2022-04-27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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