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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房子跟中介签署过一个居间协议,后因买家没有按时支付定金,交易终止。现中介起诉要求我支付佣金。我是否应该付费因卖房子跟中介签署过一个居间协议,后因买家没有按时支付定金,交易终止。是否应该付费

合同纠纷 2019-04-16 0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根据相关规定,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另外要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三)明确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四)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
    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
    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六)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其实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交易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尚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全部条件时,由其中一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条件,若对方能够接受并签署,则视为双方对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
  • 已经签订二手房居间协议的,在退还过程中,会遇到好多问题:n在签订买卖居间协议时,买卖双方是否都知悉合同内容,认可并签字!在要求退还定金时,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和合同约定有冲突。
    n定金金额是多少,是否有超出《合同法》对定金规则的要求。(10%以内)n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否公平交易,中介方有无霸王条款。n建议解决办法:买卖双方可再行协商,能同意购买该物业,肯定对房屋有认同之处。
    只是交易过程中的一些方法没有达成统一。在协商达成一致时,请书写补充协议,配合买卖合同使用,完成交易。已不能协商的,可以先找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法院。
    n
  • 购房定金的支付比例
    从《担保法》中对于定金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购房定金在法律中有明确的条款来规定的,因此购房定金的交纳比例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
    也就是说,购房者如果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为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那么,如果购房定金约定的比例超过了20%该怎么办呢?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也就是说,如果定金支付超出20%,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也就不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了。因此,购房者在约定定金时一定要注意金额的比例,超出比例的部分是得不到相应保障的,定金当然不是越多越好的。
  •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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