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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3月18号签约一套二手房,3月22号去银行办理贷款,个人资信很好,银行审批很快,一周后银行审批8.5折利率通过,月4月初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月4月20号拿到了房产证

银行4月底拿走抵押权证,接下来一直推银行贷款,由于今年政策收紧,银行贷款迟迟各种理由下不来,说是额度紧张,后来又说总行9.5折以下利率端口关闭,不知道什么时候打开,一直跟银行扯皮,现在房东也天天电话催促我让银行付款,否则告我违约,现在我有问题如下:

1.?当初跟房东签订合同说的尾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支付完交房,如果遇到国家政策调整,银行政策调整,时间顺延,三方都不存在违约。

但是我们当初备注加了一句话如下,房东保证房子无产权纠纷,买方保证无资信不良,双方应积极配合中介办理手续。若非人为原因,从贷款当日起三个月内卖方全款到位。

对最后这句话正常语境应该是正常情况房东应该3个月内全款到账,不可抗力除外,当初大家就是这个意思,只是加了一句。

还可以理解成非人为原因也要全款到账,人为原因可以不到账,对这句话一直理解有歧义求教大家,合同到期银行不放款买方算不算违约?

2.银行承诺的8.5折利率,但是现在情况下银行想通过房东向我们施加压力接受9.5折,我们承受不起,是否可以不答应??银行房管局备案合同上也是写的8.5折利率

全市银行都是签的空白合同都没有写放款日期,银行现在就说是国家政策不放款,求教大家这种情况买方是否存在违约?算不算违约?银行现在就说是国家政策不放款,是否存在违约?

银行 2019-06-18 16: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买方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举证非常困难,因此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
  • 做担保一般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为银行贷款担保,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要看是否在保证期内,如果在保证期间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保证期间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保证期内贷款人跑了,那么担保人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要承担多少责任还要参照贷款合同或是经过协商决定。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
    如果银行觉得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这要看银行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并没有成立借款合同关系,银行是可以不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就成立,银行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但根据法律实务,银行的借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在发放贷款前解除合同,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银行也可以不发放贷款,这要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在合同中或判决、裁定书中会有支付时间,违约金及利自的计算方式与额度、违约金支付标准利率的比率约定或判裁定项的,计算时间从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有的合同或判决裁定也会约定或判决裁定计自起始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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