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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通过燕郊置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唐山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常香园项目,交了预付款和所谓的团购服务费,且认购协议上写明2017年6月31日前交房,2017年6月得知常香园项目没有预售证且项目属于新民居房,外地人没有买卖权限,特此申请退房。甲方那边是各种推脱,还有收取团购服务费的单位,并没有同意退还所交费用。想咨询一下,假如起诉的话,我能得到的赔偿有哪些,胜算有多少,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1-05 20: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当事人时,房屋比合同约定少三个平方的,属于可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退房的情形,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退房,当事人无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属于违法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据此,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否则,若开发商在起诉前把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预售合同很有可能不再被认定无效。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还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一般不可以退。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延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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