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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独立法人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其中A占有合资公司51%的股份,B占有合资公司49%的股份。那么按照法律规定,A是否可以将自己的51%股份质押给B。如果可以,有什么条件。B是否可以在A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利用A质押的股权进行二次质押融资。

公司企业 2019-01-03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融资基本条件:
    1.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地位并且有良好的业绩增长预期。
    2. 公司管理基本规范并有较高的水平,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团队结构合理、合作良好。
    公司团队与投资人就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理念能够基本一致。
    3. 公司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风险与障碍,预期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公开上市。
    行业排名
    原则上要求行业排名在前10名
    企业股权融资主体资格条件
    1. 拟受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公司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3. 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4. 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6.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7.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8. 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股权质押如何设立,    
    1、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3、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实物资产、股票及有价券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以股票质押融资为例: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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