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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四年,已经辞职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和下午13:30-18:00。根据劳动法,我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此外,合同还规定我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绩效工资为1000元。续签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相同。工资是税前2000元,我的问题是,我能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劳动纠纷 2022-05-02 0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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