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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临床外科医生!有一个患者患有很严重的结核病!我父亲(中医医生)生前配制的专治结核药物并申请专利,患者通过电话方式与我联系购药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后又与我联系,我让他去u当地医院就诊,在以后三四个小时后死亡(医院情况不祥),现在患者家属告我非法行医要吊销我执业证,并要求赔偿高额赔偿金,我这样情况该如何,跪求请教!谢谢有一个患者患有很严重的结核病!患者通过电话方式与我联系购药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后又与我联系,现在患者家属告我非法行医要吊销我执业证

医疗纠纷 2019-06-15 06: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三种罪的客观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两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两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两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 非法行医是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不仅会面临着行政处罚,处罚刑法的话还会接受刑事处罚。非法行医不仅对于病人的病情起不到丝毫的帮助,而且还可能加剧病情,导致患者人身健康进一步受损,非法行医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非法行医者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的概率是非常大,如果说患者想知道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的话,应首先认定对方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行医: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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