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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2月进入目前的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限期合同,合同上的工作地址为益阳。我公司于2017年2月调整了内部结构,并将我的财务部调至长沙。当时,我的直接领导与我协商,调到长沙后,根据公司现有的薪酬制度,工资将增加26%。如果我不同意,我会终止劳动合同或调职。后来,我同意在长沙工作,但工资直到2017年5月才确定,工资只涨了18%。我公司的薪酬体系有一个区域系数,应在原区域系数的基础上增加26%。这是我变相减薪吗?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我现在不同意这种调整,我能继续回益阳工作吗?(2011年需招募益阳本地人)

劳动纠纷 2022-05-05 0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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