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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住院治疗对方没管,能否构成遗弃罪,是否能主张精神赔偿

离婚 2019-01-26 1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您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病的严重情况,是否达到遗弃的程度来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离婚诉讼中只有以上四种情形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方患精神病不在其列。
  • 遭受精神损害,比如说遭受心灵创伤,后果严重的话,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 一、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 对调解结案的交通事故,如果在调解书里面明确放弃了精神损害索赔,那么不能单独起诉索赔。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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