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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年前,丈夫把我赶出家门。我和刚满8个月的孩子住在娘家。我曾多次打电话让丈夫来看望孩子,他都拒绝。现在,他又上诉离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赔偿多少?我曾多次打电话让丈夫来看望孩子,他又上诉离婚。是否构成遗弃罪。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赔偿多少?

离婚 2019-08-03 09: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起诉离婚到判决一般情况3个月,上诉期15天,如判决不离,6个月后你再起诉,再加3个半月,前后约13个月。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属于法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2、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要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不考虑夫妻年龄差距和收入比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一般不会。
    5、需要另一方申请调查。
  • 无论从《婚姻法》还是《解释一》《解释二》,法律上目前对遗弃家庭成员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要看法官怎么看待。根据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弃家庭成员的,则不能够使主张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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