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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三轮车驾驶者,正常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被一辆同方向的面包车撞倒,本人摔倒,三轮电瓶车继续行驶撞倒第三方店面造成财产损失,肇事面包车逃逸,本人没有看清车牌,本人报警后,交警无法找到逃逸车辆,​一直没处理,只是扣押我的身份证,案件一直没有处理,到最后我要赔偿吗?该案如何了解?谢谢!只是扣押我的身份证,案件一直没有处理,到最后我要赔偿吗?该案如何了解?

综合法律 2019-02-04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我们很少有人怀疑收费的合理合法性,因害怕交警部门的报复也不敢据理力争。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已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交警部门不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部门,因此,无权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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