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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现有的孩子,出生证明也开了,随我老婆姓,后来才领的结婚证,户口也上了,孩子随母亲姓,我现在想把孩子姓改过来,怎么改,除了亲子鉴定以外,还有别的办法吗?出生证明也开了,户口也上了,我现在想把孩子姓改过来,除了亲子鉴定以外,还有别的办法吗?

综合法律 2019-01-22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生证其实就是出生医学证明,简称出生证明。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 1、由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带好填完的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排队办理即可;
    3、新生儿家属核对电脑上信息无误后,签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事后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结婚证,需孩子父母双方身份证,有的地方还需要孩子父母户口本。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婴儿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记录和证明,是卫生部门专有的职权。而结婚证是民政部门的事,而准生证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与卫生部门无关。提供父母的相关信息就可以了。
    3、所以,只要你的小孩是在医院出生的,就一定会给你办《出生医学证明》,只收工本费35元,多了你可以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不给你办的话你也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 继承权是和赡养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孩子必须要尽赡养义务,才能有继承权。他虽然改姓,但他们是亲生父子的关系是无法改变的。这不会受到影响。只要赡养就能继承,但如果没有赡养,且另有赡养人或另有遗嘱的,则无权继承。
    比如孩子父亲再婚,另有子女赡养,而前子女也并没有赡养老人,那么前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遗产按照继承法顺序,由再婚配偶和子女分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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