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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爱人前段时间在我们当地妇幼保健院做人流手术,出院后一直还在流血,没有干净,于2017年6月28日去妇幼保健院做彩超复查,提示没有问题,医生开了点药回家吃,在2017年7月30日凌晨两点多老婆大出血晕倒在卫生间里,通过救护车前往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2017年7月13日晚又大出血两次,导致病人休克,进行抢救,输血1200毫升,病人苏醒过来,次日做床旁彩超,核磁等辅助检查,显示胎盘未来干净!我到妇幼保健院去跟他们院领导商量,我现在情况紧急,寻求他们医院的帮助,先帮我把病人抢救回来,他们不干要让我走程序,我当时的心情也比较着急跪在地上求他们院领导都没有人理我!我没办法要求他们给我复印病历,我要将病历封存,结果他们医院的医务科长就说去帮我拿病历,我过了一会觉得不对头就跑到他们妇产科去看,医务科长在门口把风,科室内正在修改病历,出现了两份不一样了病历,当时我就把病历拿去找了他们副院长,问他们这属于什么行为?能给你一个说法吗?后面通过谈判,同意先给我病人进行医治,这样就转入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进行手术,现在病人也出院,后续还需要继续治疗,定期复查,需要大量的费用,院方也没有给我个任何说法,同时也没拿出任何处理意见我想寻求社会人士帮我把这个事件转发出去,老百姓已经生不起病了,不敢看病了,就是医院有错,他们也能修改病历,推卸责任,希望能够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有多少医疗事故他们进行了修改,把自己推脱得一点责任都没有!情况基本都就是上面所描述的,能不能找他们医院淘说法呢?我要将病历封存,能给你一个说法吗?能不能找他们医院淘说法呢?

医疗纠纷 2019-06-17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按相关法律规定,医生不经病人同意改变手术的行为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上是怎样认定医疗事故处理责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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