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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份,受害人准备开始将蟹苗投入到塘里面饲养,这几天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打水等基本工作,蟹苗还没有投入蟹塘。在做基本工作的时候,发现蟹塘中心小沟里面有呋喃丹(一种剧毒物质,影响螃蟹的生长)。后及时报警。民警及时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很快也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泄愤而投毒,目的使得受害人的螃蟹长不大。但是由于这个蟹塘还没有投入蟹苗,受害人请教经验者认为这个塘5年内是不能饲养螃蟹了,损失的租金很大,但是嫌疑人认为可以饲养,渔业专家也没有一个统一说法,请问认定其犯罪,损失价值如何认定。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破坏生产经营罪,其要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刑事辩护 2019-01-10 04: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
    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
    (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精神病投毒会负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指的精神病是指特定的精神病,并且是一旦发病就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一般所说的精神病癔症、神经衰弱、焦虑症、疑病症、强迫症、恐怖症、神经症性抑郁等是不属于这个范畴的。
    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或间歇性发作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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