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赵伟,四川省资阳市人,今年二月因经朋友介绍来到上海戈仕玻璃有限公司工作,六月十三号上班被厂里设备把右手手腕烫掉很大一片,后没去医院,只是简单到药店诊所开了些药治疗,而后七月二号老板叫我另外找工作,我答应决定七月五号走,而然七月四号晚上六点多因叫老板把压我两个多月的工资结清给我,老板不同意,然后争吵激烈,我说去告他,他就把我打了,打斗中把左手前臂肌肉和筋骨损伤,看到血流了一地,大家都停下了争斗,我于是拿起电话报警。派出所的警察叔叔来了把老板制服,后叫120把我送去了东方医院,在医院里,医生说我肌肉筋骨损伤太厉害,医院没有接肌肉筋骨的设备,让我转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可是我身上当时只有四百多块钱,人家不送,我又一直打110寻求帮助,可是警察在电话里说让我自己想办法,我在无助的情况下接受了好心医生的帮助把表面的肉皮缝起来了,医生说叫我去第六医院接筋骨,我没办法,一直向警察打电话寻求帮助,可是一直无果,我熬到早上五点多,叫老家里老婆从镇上转了唯一的五千元过来,我坐了个滴滴车到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由于没有亲人朋友在上海,我自己拖着伤排队挂号,搞到中午十二点左右,医生说没有住院床位,安排我去松江九亭医院,刚准备上车,伤害我的老板来了,他说警察让他把压我两个多月的工资付我,叫我签字。在没有警察当面的情况下,我没接那份工资和签字,因为我和这个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曾经我提过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可是他一直转移回绝了,我怕现在拿了工资签了字以后会出现问题。我拒绝他后自己找了个滴滴车来到了九亭医院,然后安顿了下来,一直住院治疗到十七号出院,医生手术记录说左前臂2345手指指肌腱断裂手掌长肌腱断裂,尺神经尺动脉损伤,然后被派出所拖到二十一号才做伤势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的说给我评轻微伤,问我行不行感觉司法鉴定有问题,鉴定结果说要等段时间才能拿到,派出所说那边说我自残的,说没证人,没监控录像,不好办,叫我寻求私聊,可二十三号私了老板说只出与人道主意给一两千补贴,我医药费都花一万六千多,现在我没地方吃住,拖着伤在外面流浪跟他们耗着,请广大群众帮帮我!!

合同纠纷 2018-12-24 15: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没签合同不能作为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