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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二哥)兄弟三人在2004年对我婆婆爷爷的赡养问题和房屋进行了分配。协议大概如下,我讲重点:房屋产权人是我爷爷,经过协商二老每家轮流居住在三兄弟家,每家一年,房屋是原来70年代修建的老房子,当时估价为五千元整,房子分为两份,一份分给二哥.一份分给三弟,二哥和三弟每人各出两千五百元,这五千元都用于以后二老的后事安排,两年后爷爷在二哥家的这一年突然病发去世,当时大哥和三弟在外地,二哥电话通知大哥和三弟回家共同操办爷爷后事,他们以回来不了为理由,所以爷爷的后事就全权由二哥操办,协议上注明需履行协议内容后才能重新改建老房子,二哥履行协议内容两年后,在没有房屋产权时(当时改建的时候问了婆婆要房产证,她不给),对当时所分得的一半老房子进行了重新修建并扩大,大哥现在眼红二哥三弟现居住房屋有可能面临拆迁,又想来分一杯羹,现在婆婆年事已高,二哥和三弟想把房产证分开,由于大哥不愿意签字,导致不能进行房屋产权转让,婆婆承认房屋分配过,但是她不愿意多说。

我父亲(二哥)母亲的意思很简单:他们认为已经尽到赡养一个老人,也操办了一个老人的后事,理所应当的继承这个老人的一份,并且是有协议为证的(当时有周围邻居签字作证,没有去公证处公证),但是因为他们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让别人钻了空子。二哥又做出了让步,要房子也可以,把当年改建房子和操办老人后事的钱补贴出来就行,大哥也不愿意。

我想咨询一下,我父母的这种情况,该怎样才能拿到他们应有的那份!房屋产权人是我爷爷,导致不能进行房屋产权转让,没有去公证处公证)

房产纠纷 2019-05-12 07: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母在世的话,可以通过立遗嘱或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子女。
    父母不在世的话,得区分共同还是个人财产。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赠与公证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继承的话,如果子女都不同意放弃继承权,那就共同继承,房产无法分割啊,由得房产的人给其它的经济补偿,子女协商处理拉;如果其它子女都放弃同意由其中一人继承,那就没什么问题拉。
  • 父亲或母亲的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1.老人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4.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老人不得撤销房屋的赠与,该房屋仍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6.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该房屋再由女儿的配偶、女儿的子女、女儿的父母继承。
  • 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以对继子女要求为例子: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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