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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现在国家正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原先历史遗留土地纠纷问题?各位好,现在国家正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原先历史遗留土地纠纷问题,可不可以等确权工作结束后,再等公布结果后,如实测面积少于原先土地承包证上填写的面积,相差比较大,可不可以跟纠纷一起上诉解决,请指教,谢谢原先历史遗留土地纠纷问题?各位好,现在国家正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如实测面积少于原先土地承包证上填写的面积

综合法律 2019-02-19 02: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 土地确权属于县级以上政府的职权。乡镇政府无权对土地进行确权,当然,乡镇政府可以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另外,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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