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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的房子是按揭房??在小额贷款用购房合同抵押做了贷款??现在钱还不上??小额贷款有权收房产进行拍卖吗

综合法律 2019-01-04 21: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
    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 夫妻婚姻期间抵押贷款购买房产(夫妻双方共为产权人),现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房产归女方并偿还剩余贷款。问是否有稳妥的解决方法立即除去女方今后房产过户存在的隐患?一般有一下判定情况:
    1、有夫妻婚姻期间抵押贷款购买房产后离婚的具体案例的话可以详细的讲解一下会比较好理解,如果是协议离婚,可将分割财产的协议和男方办理房产转移的委托手续到公证处作个公证。
    2、婚内的抵押贷款属于双方共同债务,也是跟抵押贷款买房一样,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比较复杂的情况。
  • 债权人可以参加拍卖。如果拍得房产,照样支付拍卖款,但可以将法院判决的债权抵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 按揭房抵押贷款,可分为短期二次抵押贷款和银行二次抵押贷款。
    1、如果只短期着急用钱,想用按揭房屋做贷款:分为两种情况
    (一):有房本,程序:抵押登记-借款公证-放款。可以当天放款,这个是从担保公司放款的,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金,一般适合短期着急用钱的客户。
    (二):房本没下:房本没下,但银行有贷款,想短期周转的客户。这种没房本的房屋只能走担保公司,短期贷款也就最长一年,手续不全,办不了银行的二次贷款。
    2、有房本想长期贷款:可以给你办银行的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找新的银行申请贷款,等批贷后再帮你和原先的银行解押,确保二次贷款一定可以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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