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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个人共同办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我是负责人。初查后上报立为行政案件,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证人等问话笔录都说是2人分别砍的,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没有证据显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没有人故意作假作弊,更没有经济上、人情上的问题,我们客观上没有发现是刑事案件,最后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没有移交。但现在检察院追究了,2名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改口了,说是共同砍的,这样,2人就共同犯罪了,而检察院也要追究我一个人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请问:我真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25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认定?

    区分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包庇罪由一般主体即可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违背职责实施的行为才构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

  • 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在逮捕犯罪嫌疑后
    二、三个内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刑事案件中,实施网络诈骗,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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