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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经?延吉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因男方两次与他人言语恶意中伤女方导致女方身心严重受创。现男方为表示悔改,秉承事不过三原则双方自愿签订此婚内协议。??

男女双方,为健康成人,思维正常,经双方协商自愿订下如下协议:

??一、结婚后应相敬如宾、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体贴、坦诚相对,且尊重和爱护对方父母及亲人,不得辱骂或殴打对方父母。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相关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项(家庭内部有重大决策之行为由双方协商而定)。

??二、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务,各展所长为家庭作贡献。

??三、男女双方财产均属双方共同拥有(婚前、婚后)。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自愿由女方进行管理和支配。凡处置超过1千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1万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于婚姻,甲乙双方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任何异性建立暧昧或恋爱或同居的关系,若一方出轨(精神出轨/肉体出轨)导致受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过错方被视为自动放弃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归受害方,过错方则拥有正常的子女监护权。若双方感情自然破裂,双方自愿协商离婚,则双方共有财产平均分配。

??六、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殴打、虐待)及隐形暴力(言语伤害、精神折磨、冷战、恶意中伤)(女方视情况而定但不可肆意而为)。若因一方过分使用暴导致另一方身心严重受损,则受害方有权提出离婚并且过错方被视为自动放弃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归受害方,过错方则拥有正常的子女监护权。

??七、男方承诺今后要用实际行动表示悔改,尽量争取更多的时间陪家人一起生活,尽量少接触电子产品,绝不背后恶意中伤女方,关心家人,不再做任何伤害家人的事情。

八、、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双方自愿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手印)??女方签名(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 2019-01-06 2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婚后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或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各人财产。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解释,共同债务夫妻是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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