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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非法人体实验,当事人本人未允许的情况下,长期身体心理伤害、精神刺激致实验导致当事人自杀死亡。在实验过程中,当事人还受到有对方请来,来自于社会上贩毒,吸毒人员的长期侵犯,侮辱,骚扰及威胁恐吓,实验及骚扰恐吓等累计起来接近四年,在这四年中当事人大学辍学,自杀未果4次,进精神病院3次(住院期间,花费接近13万元)、脑部肿瘤(良性,需终身服药,80%可能不育),最终当事人因接受不了自杀死亡,死亡前,实验一直进行,也就是伤害一直存在。

问题:

当事人不自杀,对方需要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大概多少?

当事人自杀死亡,对方又需要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是多少?

当事人不自杀,及相应的赔偿大概多少?

当事人自杀死亡,及相应的赔偿是多少?

损害赔偿 2019-05-28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自杀身亡不属于工伤死亡,其亲属当然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获得相关赔偿。用人单位按照非工伤死亡事件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自杀不存在任何过错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强制性的赔偿义务需要承担,只需按照单位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发放抚恤金即可。
    三、如果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自杀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应当依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进行赔偿,该种赔偿要依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单位的赔偿份额,具体个案各不相同。
    除了在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中能够找到法律依据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
  •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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