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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结婚证丢失了,能不能办理离婚

离婚 2019-01-20 07: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先申请补办离婚证,然后办理分户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 若结婚证不见了,可以到原结婚地民政局开一个婚姻关系证明,就可以起诉离婚了。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起诉方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 关于结婚证弄丢了怎么办的问题有以下回答:如果真找不到了,就得到婚姻登记机关去查询办理了。这时候会分几种情况:
    1、如果是丢失一本的话,那么另一本就不用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领了,丢失的一方直接持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原来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档案补办就行了。
    2、如果是两本都丢失的话,就得双方到场,持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到原来给你们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查档办理补领就可以了。
    3、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是两本结婚证都丢失,婚姻登记机关里又查询不到你们的结婚档案的话,那就得婚姻登记机关给你们想法子了。首先是当档案遗失给你们补领,这个你们别担心,婚姻登记机关会告诉你们需要哪些材料,要走哪些程序的。
    4、其次如果你们婚史不长或者以前婚史都不重要的话,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给你们从现在开始重新办理,这里千万要记住了,这里说的从现在开始重新办理的话你们以前的婚姻关系都不存在了,涉及到的财产、继承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不在是双方共同拥有的了,所以一定要慎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所以,如果是选择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后要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应该注意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您的请求。法律温馨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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