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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以经有两个人的名字(共有),如果一方想去办产权证可以办得了吗?

房产纠纷 2019-04-05 1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共有产权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
  • 房屋的产权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房屋的权利分产权和它项权,它项权通常指抵押权和其它相关权益,如果有抵押贷款,则产权抵押给了贷款人,产权人本人只有使用权。
    2、原则上来说,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产权,但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不管写哪一方的名字,婚姻法规定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 关于房产证共有,
    (一)共有人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以取得法律直接保护。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明确了共有人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以法规的方式作为共有人的强行法律义务。  《房屋共有权证》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具体规定的共有权证书的申请程序及效力。即共有人可以通过申请取得共有权证,以昭示于天下,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法律角度,共有人一旦取得《房屋共有权证》,即取得了该房产的物权。  
    (二)其他共有人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益。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所以共有财产的夫妻一方作为抵押人因违反《婚姻法》而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共有人可以依据《婚姻法》向抵押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综上所述,有关法律规定的需经共有人同意,该“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已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证书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继承等关系取得房地产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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