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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说一下我的情况吗,我和别人qq或微信上文字做爱,每次都是一对一的,其中有两个是16岁的,我和16岁的没有发过图片或视频什么的,我这算不算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好害怕,如果是,我也不能缓刑了

刑事辩护 2019-01-08 12: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二十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达到规定标准(十个)一百倍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但是应由相关人员作为保证人进行相应手续办理并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 抵押担保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无效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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