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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别人借我同学的身份证买车,几天后就还给她了。同学也没在意。结果到2016年12月,她到工商银行取工资,给她冻结了,银行打出清单后说她2003年贷款未还。我同学回顾她一生从未贷过款,只有2003年别人借过她的身份证。现在银行让她还本金加利息30多万。我想请教各位律师,为什么13年后银行才发现这个问题,冻结账户。而不是在更早的时间发现。银行在这个案例中有没有责任?2003年别人借我同学的身份证买车,她到工商银行取工资,我想请教各位律师,冻结账户。有没有责任?

银行 2019-05-12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个人身份证是不能随便借给他人使用的,尤其是在遇到贷款之类的时候。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案例呢?其实,这就是贷款行业还不规范的表现,尤其是一些小型的贷款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甚至是个人之间的贷款。
    放贷人为了谋取利益,对于借贷人的偿还能力审核不够,随随便便就过了,等借款者坏账了就会爆发诸多问题。所以,贷款相关法律有规定,身份证不能借给别人去贷款,即便是受委托代理办贷款业务,也需要持有委托人的有效证明才行,也就是说,个人身份证贷款就是只能用自己的身份证去贷款。
    如果因为贷款审核不严格而造成的冒用身份证办理贷款的,放贷者与借贷者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就连身份证本人也会承担没有保管好证件的责任。当然,主要法律责任还在借贷者,将会承担恶意骗贷的法律责任。
  • 关于p2p借贷的利息和本金,一般来说,利息除本金乘100%是利率,下面是利率简介:
      利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本金x时间×100%。
    加上x100%是为了将数字切换成百分率,与乘一的意思相同,计算中可不加,只需记住即可。
  •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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