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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三年了可没有结婚证,,生有一个男孩,我不想过了,老公让我退还全部彩礼,如果经法律会让我全部退还吗?还是会咋样判我们结婚三年了可没有结婚证,我不想过了,老公让我退还全部彩礼,还是会咋样判

离婚 2019-01-27 1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般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这里的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从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当事人自行解除。
    2、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经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的,否则,可构成重婚。这里的事实婚姻关系 ,严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
    (一)项之规定内,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 没领结婚证离婚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要回彩礼,只要证明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而且已经以嫁妆的形式返还了彩礼或者等值的财物就可以了。比如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完全可以找证婚人作证,并且可以找双方的村委给出具证明。
    至于说男方的生活困难,男方是必须要提供证据的。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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